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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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2、您好,没有失效。因没有任何行政法规提到《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废止,则该通知没有失效,由于该通知与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有部分冲突,所以,它的的效力为:与新法冲突部分失效,不冲突部分依然有效。

3、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四条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已经失效,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所以,就谈不上与劳动合同法的冲突问题。

5、《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6、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否有效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是有效的,但其中的个别条款与之后的法律规定抵触已失效。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否有效

1、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是有效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但其中的个别条款与之后的法律规定抵触已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为适用范围和相关问题的意见: 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有效,法律是国家颁布的,省、部委可以颁布规定。

3、有效,因为国家没有宣布该文件作废。而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说明《劳动法》及其配套文件仍然有效,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以此为依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96〕354号、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

劳动部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和更高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劳动合同的签订、试用期、合同生效、终止、以及相关权益保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以下要点概述了关键内容: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仍然现行有效。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354号已废止已经被新的劳动合同法所取代,不再适用(自然废止),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已正式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实施。

法律分析:目前没有被废止,但该文件中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支付患病职工医疗补助费的规定不适用来信提及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您好,没有失效。因没有任何行政法规提到《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废止,则该通知没有失效,由于该通知与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有部分冲突,所以,它的的效力为:与新法冲突部分失效,不冲突部分依然有效。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中规定,按照《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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