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医保发〔2024〕14号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意外伤害治疗的管理,满足参保人员合理的基本医疗保险需求,现对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本地或异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门(急)诊或住院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再单独设置报销待遇,统一按照我市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
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医保政策报销。
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按相关规定由医保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后凭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等就医结算,无法提供的,按照全额垫付方式执行。因意外伤害在我市门(急)诊或住院治疗,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调查登记
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医师应向本人或 *** 人调查了解意外伤害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及经过等,如实记录填报意外伤害申报单,签署承诺书,并存档备查。
(二)调查核实
定点医疗机构综合研判意外伤害是否涉及第三方责任,对于不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对于疑似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医疗费用暂时不予支付,在2个工作日以内报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确认不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再按规定予以支付;涉及第三方责任的,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医保政策报销。
(三)监督抽查
对于不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医疗费用已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监督并定期抽查,经抽查发现,确属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已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不予结算。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31日
凌源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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