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酒局后身亡 数名公职人员赴宴_聚餐喝酒导致人员伤亡民法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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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聚餐喝酒导致人员伤亡民法典规定?
  2. 公司外派工作回公司开会醉死出租屋中算工伤吗?
  3. 四川一男子聚餐醉酒第二天身亡,七名共饮者要赔偿家属65万,你有何看法?
  4. 酒后猝死案被告人怎么才算败诉?
  5. 男子年会获优秀员工评选,为助兴豪饮3斤酒不幸酒精中毒身亡,你怎么看?
  6. 合肥一小伙婚宴醉酒身亡众人成被告,同桌喝饮料者要担责吗?

聚餐喝酒导致人员伤亡民法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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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明确规定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表明,在酒局中,你没有证据证明死亡与你没有关系,那么你就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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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对损失赔偿范围进行了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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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对赔偿方式进行了确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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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表述了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司外派工作回公司开会醉死出租屋中算工伤吗?

公司外派工作被找回公司开会醉死在出租屋里,是很难确定为工伤的,无论是公司组织的酒局还是几个人私下组织的活动也或是自己在出租屋里喝酒导致的死亡.都是不能界定的工伤的,违法违规的场合方式不同,公司及参与陪酒的人员要一定程度的依据相关规定负有责任.

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就是醉死 ,你也可以吃东西噎死的,就构成意外工伤的,意外是非自主性的 ,突然发生的事件。但是这个喝酒就是主动性的,那就存在一个本质的差别。像是喝酒醉死的这种情况, 你买再多的人身保险,也都是不能理赔的 。现实是很残酷的

公司外派工作回公司开会,醉死出租屋中,首先工作期间喝酒就是个人不对的行为,这也必须要经过有关部门来鉴定死因的,也可以通过劳动部门来了解咨询,这件事到底该如何分清责任,工作开会后在出租屋醉死,肯定是喝酒过渡,导致的死亡,真不应该啊!

四川一男子聚餐醉酒第二天身亡,七名共饮者要赔偿家属65万,你有何看法?

四川一名男子醉酒后身亡,同桌喝酒的7名男子赔偿65万元的事情引发关注。喝酒的人出事,同桌喝酒的人要担责的事情大家已经是屡见不鲜,见怪不怪了。那么这一起事件中同桌喝酒的人,又是因为做了什么要支付这么高额的赔偿呢?

女子酒局后身亡 数名公职人员赴宴_聚餐喝酒导致人员伤亡民法典规定?

据权威而媒体报道,四川绵阳一派出所于5月7日成功调解了一起饮酒致死案。饮酒致死者宋某某的家属获抚慰赔偿金65万,该赔偿金由共同饮酒的7人共担。这一调解事件经媒体曝光之后,很快引起热议。

据悉,事情发生在五一假期期间。5月4日晚9点30分许,宋某某在工作的食堂与周某、邓某等七人饮酒,散席后由邓某陪同宋某某回到绵阳高新区的家里。

女子酒局后身亡 数名公职人员赴宴_聚餐喝酒导致人员伤亡民法典规定?

5月5日早上7点,邓某发现宋某某没有了气息,他立即拨打了急救 *** ,并且选择了报警。救护车很快赶到现场对宋某某进行了抢救,可是遗憾的是,他还是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醉酒死亡。

于是,宋某某的家属要求同桌饮酒的其他七人赔偿宋某某死亡产生的各种费用,共计80余万元。

对此,当地派出所介入调解。七名同桌吃饭的人表示,他们虽然与宋某某同桌吃饭喝酒是事实,但他们并没有劝酒,饮酒都是自愿行为,死者自己喝的酒与他们无关,他们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当地派出所介入协调,与双方当事人协商,最终双手达成一致:七人共赔偿死者宋某某产生的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5万元。

这一事件被曝光之后,很快引起热议。一起喝酒喝“死”人了,需要赔偿我们见过,但是只要死了人,不管有没有过错都要赔偿吗?难道只要喝酒了,那就是原罪吗?

在这件案例,死者宋某某也已被安全送到家中,并且到第二天才被发现身亡。其次,8人是在单位食堂饮酒,而且通报中也没有提及,因此没有宴请者的可能性较大,8人极有可能是自发聚餐、喝酒。

可是即便如此,7人还是被要求进行赔偿,而且还是65万之多,每个人摊下来,要9万多元。从赔偿的金额来说,似乎是全责,不知赔偿是不是以人道主义的名义。

这让我们不禁想到与人喝酒之后,究竟过了多久,自己身上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才没有,一天、两天,还是直至体内酒精含量为零?

以往我们觉得和别人喝酒之后,要打 *** 过去问问到家没有,如果到家了我们就放心了。可是现在看来还要再加上一个,还要在第二天早上打 *** 过去,问问有没有醒来,这样才能更保险一些。

这件事也给很多人提了个醒:喝酒有风险,看到桌上有人喝酒,奉劝不得的话,还是早走为妙。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想说的呢?

我个人认为,只有符合以下任意两点以上,才可以考虑酌情赔偿。

否则,全民禁酒吧!

之一,和醉酒死亡者熟识。

第二,醉酒死亡者未成年。

第三,醉酒死亡者是智障。

第四,暴力劝酒,致使醉酒者死亡的。

我坚决反对这样的判决!一个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应该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论饮酒或做其他任何事情,应该懂得量力而为。如果不是其他人强迫你一定要饮的情况下,你饮酒后身体出现任何状况都是自己身体的问题,是自己的责任。要其他同饮者赔偿是绝对无道理的。这样的判决表面上似乎很人性化,希望对死者的家庭作一些补偿令他减轻一点损失。但我认为这只是法官很片面的一种想法,其造成的影响却是非常恶劣的!会撕裂社会的凝聚力!本来相约三五知己聚餐饮酒是一件十分高兴的事情,但因为有了这个案例,大家害怕惹祸上身干脆不搞算了。对维系朋友之间的友谊造成极大的破坏力!令到社会越来越冷漠!

酒后猝死案被告人怎么才算败诉?

根据你说的情况,酒后猝死案中,被告人被法院判决对死者家属进行经济赔偿,也就意味着被告败诉了。在生活中,因为朋友聚会或者是商务业务的需要,人们在饭桌上通常都会通过饮酒来提升气氛。但是每个参与者都要意识到对其他人负有安全保障的责任。一旦有共同饮酒人发生猝死,或者是回家途中意外死亡,共同饮酒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下,只有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是酒局的组织者或者参与者,且未尽到照顾猝死者的责任,并且上述证据被法院采纳并判决被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才能算被告人败诉。

男子年会获优秀员工评选,为助兴豪饮3斤酒不幸酒精中毒身亡,你怎么看?


唉!为助兴,喝酒喝出人命,典型的乐极生悲啊!!

大家都知道,酒分量饮。有人天生酒量就大,白酒一斤不倒,二斤正好!啤酒似喝凉水,千杯不醉。有人天生就不爱喝酒,什么酒也不喝。有的人无论什么场合都把握的恰到好处,适可而止;有的人无论什么场合都喝个烂醉,不省人事!但不管怎样,起码还能醒来,没有搭上性命。

但这位罗老弟可就惨了,到底是酒量不行硬逞还是被逼无奈亦还是不计后果的傻喝?这其实对他都没意义了!仅借此再一次给仍好酒者一个警示:乐极生悲,悔之晚矣!看看家属的表情,不用多说,大家心里也明白了!

谢谢邀请。


对于庆功宴上饮酒过量致优秀员工死亡事件,我的看法是:源于恶俗的劝酒文化。这跟优秀大学生被人鼓动与人拼酒死亡和两岁小孩被人喝下二两酒死亡的性质都一样,都非常恶劣,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反对。据说山东成立了中国之一个反劝酒联盟,希望这个联盟能真正发挥作用,让人远离劝酒。


其实这个事件更令人深思的是:如何让自己远离被劝酒的危险。作为“一个成熟的个体”,我们要学会控制自己,因为在社会生存必然要参加一些酒宴,如何把握自己很重要。能不去的酒宴坚决不去,把更多的时间留给孩子和家人。能不喝的酒坚决不喝,能少喝绝对不能多喝,把更多的时间留给自己已经亚健康状态的身体,加强锻炼。


劝酒、激酒、灌酒,都是陈旧的恶习,必须坚决摈弃。否则,就会走向罪恶的深渊。一旦出现事情,不但给别人家庭带来苦难,也会给自己家庭带来经济和情感上的双重打击。岁末年初,陕西宝鸡一起朋友聚餐事件就造成一人饮酒过量死亡,同桌聚餐者共赔付死者34万元。本来聚餐是一件喜庆的事,却变成了终身的痛苦。


劝酒的恶习,不但与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就是我们现代文明也与其格格不入。让我们远离罪恶,打造一个积极健康向上的酒文化,塑造一个舒心、文明、具有进步时代意义的酒环境。这是我们每一个人的时代责任和使命。

酒精中毒死亡,这样的事例太多了,但是在自己身上从来都不会去注意,喝,没事,扶我起来,我还能喝。我认为男子自己和公司都有责任。

一、男子自己负有大部分责任

俗话说得好,自己几斤几两不知道吗?自己酒量如何,能喝多少,极限是多少应该心里有数,超过了自己极限就适可为止吧,不要为了面子而不顾自己的身体。

二、公司负有一定责任

事情发生在公司年会,当时的酒桌氛围,同事们起哄,加上自己得奖不好拒绝等因素,导致了一发不可收拾。

所以,在聚会时,请多一些交流,少一些碰杯,为了自己的身体,为了家人的幸福。

感谢邀请!(亲身体会)


先上公司年会奖品。
再来一个年会照片。

江苏顺丰呼叫中心工作人员接近1000人,2024年的年会是我之一次参加,刚入职三个月不到的一条小杂鱼,根本就没想中什么大奖,只想安安心心吃顿美餐然后回家睡大觉。

谁曾想,最后偏偏中了个特等奖,可惜拿大奖有条件,需要痛饮一杯白酒,一杯白酒嘛,对于男的而言,不算少,但是也不算多,将就能凑合,顶多胃难受一下,谁让好运气跳到自己家呢,喝就喝呗,可谁曾想,一上台,主持人为了带动全场气氛,开始要求加杯,说好事成双,必须两杯,下面一群吃瓜群众,拿不到大奖,也都想看看热闹,纷纷要求加杯。这时候就很尴尬,因为话筒被传到你的手上了,你总得给个回答,是加还是不加?



加,估计小命要去掉半条,因为我对自己的酒量有了解,一杯快酒下吐,还能死撑,两杯下去当场要吐,甚至可能胃会直接炸掉,有过先例,有次喝猛了,一口弄一下去一杯半,第二天直接去了医院。

不加,下面那么多人看着,作为一个男人,我始终奉行一条原则:男人永远不能在喜欢的面前说不行。谁让这位主持 *** 姐还长的这么耐撕呢!搏一搏, *** 姐变小娘子哦。好面子,爱死撑。这个东西其实有时候是人致命伤,真的!有些人宁可在家吃糠咽菜,也要在外风光,其实就是好面子搞的。

两难,不过我的理性最终战胜了我的欲望,强压着极强的表现欲,将第二杯在接过手,准备下肚的嘴边,一点一点的给洒颇掉了,下面的跟台上的,有看见的也有没看见的,但是大家都一致的啥也没说,两杯干净,就让我开开心心抱着大奖下来了。

现在想来,喝不喝真的不重要,大家只是图个气氛。

现在再来看来看看问题中的这件事。我就用一句话概括吧:开场喜剧,结尾悲剧,人间闹剧!

再来谈谈当事人,首先他对自己的酒量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二是当时场面的火爆已让他身不由己,只能随着浪潮起落漂浮,缺乏自控力。最后就是旁观者的冷漠以及好事者的推波助澜,没有人真心替他着想。(3斤白酒是一个相当恐怖的量,对这个没有概念的可以问问家里人,估计你知道了都要吓一跳)

最后,亡者已故,希望在天之灵安息。

中国古人讲乐极生悲,凡事都要讲究一个适度,一旦超越了这个度,再好的事儿都有可能变成坏事儿。


因为过度饮酒而导致身亡,这样的事情在中国已经屡见不鲜了。新闻中屡屡报道,并提醒人们不可贪杯。可这样的事情还是从来没有被杜绝过。究其原因,一个是中国这种不健康的酒文化的传统。当然了,这样的传统其实是在我们富裕起来之后才有的,那就是过分的劝酒,以及不自量力的逞强喝酒。


明明是一件事从天降的事儿,结果,却最终不幸酿成了一件天大的悲剧。

这事儿说不清公司有没有责任,但是与他喝酒,劝酒的同事,一定有一定的责任。而他本人都不自知,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


逝者已去,活者自检。再去追悔莫及,再去痛心疾首,事情都已经不可挽回。我们能做的只能是从中吸取教训,让这样的事情以后不要发生在自己和自己身边人的身上。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中华酒文化源远流长,但是绝不是这样频频酿造悲剧的酒文化。

以后的酒场活动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到,不过分劝酒不过度饮酒。

被评为优秀员工高兴是自然的,但也不能忘乎所以呀,喜事变成了丧事了,乐极生悲。没"嫩"大酒量还逞能 ! 这下好让阎师付叫走啦 ! 而且还株连了一起就餐的其它员工都要受到连带责仼 ! 你走了不要紧,把别人坑稀啦!参与聚餐的朋友都要给你凑大份子。建议爱喝酒的朋友们别贪杯,自己多大"屁乎"穿多大裤衩应该知道吧,为了亲人朋友别逞强好胜 ! 能喝酒不算啥英雄 !

合肥一小伙婚宴醉酒身亡众人成被告,同桌喝饮料者要担责吗?


这个事情后来法院调查情况是这样的:张某和三个朋友一起参加王某婚礼,他们所坐的那一桌除他们四人外与其他人并不认识。桌上摆有白酒2瓶、红酒1瓶、雪碧1瓶,同桌人除张某喝酒外,其他人喝的是饮料,因此不存在劝酒、闹酒情况,因此不用担责。


只是张某醉酒昏迷时,张某同桌的三个朋友因未及时采取积极抢救的救助行为,法院认定三人应当承担不作为的责任,而新郎王某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家属3.7万元,同桌的三个朋友各赔偿1.8万元。


很多人都关心,什么情况下与自己同桌的人喝酒出事了自己要担责。法律是这样说的,一般来说,有以下情况劝酒者会被判定有过错: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和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以上过错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要指出的是,不只是受害人死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所以,有酒喝是好事,但为避免乐极生悲,要谨记喝好不喝倒,自己是这样,对同桌的人也应该是这样。

我只能说:喝喜酒遇到这么个同桌,也是倒了八辈子霉!特么自己灌自己喝出事,关其他人毛事儿啊!结果愣是跟着你这家伙成被告、赔钱!

下面我给大家详细聊聊这事儿:

今年4月,22岁的小伙张某参加朋友王某的婚宴,因喝酒太多,最终不幸离开人世。

事发后,张某家人认为众人要对此事负责,遂将新郎新娘、同桌吃饭的人以及婚宴举办的酒店起诉至法院。

张某家人诉称,婚宴期间,张某与同桌人相互敬酒导致他喝醉酒,最后导致醉酒呕吐,后张某被两个朋友及酒店工作人员抬至酒店一楼,后在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他们觉得,同桌人没对张某大量饮酒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当他醉酒发生呕吐后,大家又没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导致其因呕吐物回流窒息而死;新郎新娘作为婚宴的主办方及邀请方,应尽到更大的安全保障;酒店作为本次婚礼的承办方,在宾客醉酒并在店内发生呕吐的情况下,没能及时指派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进行正确、及时救助。

张某家人将新郎新娘、张某朋友、同桌吃饭人以及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9被告承担60%责任。

瑶海区法院查明,当天张某和其朋友李军、杜勇与新郎的多名同事坐在一起。新郎王成安排的人在每桌上摆放白酒2瓶、红酒1瓶、雪碧1瓶。一名同桌吃饭人表示,他们与张某不认识,“他之一次喝一杯白酒,同桌一起的人劝阻不要喝了。因工作原因,我们同事喝的都是饮料,更加不会劝酒。我们是在新郎、新娘敬酒后就离开的,离开的时候张某还是正常的。”

院认为,同桌中只有张某一人喝了一斤多白酒,因此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当他处于醉酒昏迷状态时,王成、李军、杜勇作为他的朋友,未及时采取积极抢救的救助行为,因而3人应当承担不作为的责任,承担10%的责任较为合适, 新娘以及新郎的同事们未参与喝酒,且他们与张明互不相识,常理应无在酒桌劝他人喝酒的行为,因此,他们不应该担责。要求酒店承担责任也缺乏依据。

近日,瑶海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成赔偿3.7万余元;李军和杜勇各赔偿1.8万余元。

看嘛,活生生的例子,以后酒局上遇到酒鬼真的躲远点,不为别的,只为自己和家人着想……

到此,以上就是新保网小编对于女子酒局后身亡的相关介绍了。希望这些关于女子酒局后身亡的6点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关于的问题,欢迎继续关注我们。

标签: 女子酒局后身亡 张某 赔偿 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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