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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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1、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劳动法女职工三期法定假规定

1、《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 产假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 女职工产假 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女职工三期时间是多久一般情况下,孕期的假期是15天,产期和哺乳期加起来是84天,三期休假的假期加起来一共是99天。

4、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因为产假是有弹性的,所以孕期和产期会有2个概念,主要是产前休假15天包含在哪一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辽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是辽宁省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权益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于2024年9月1日正式施行。

之一条 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是武汉市 *** 于2003年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指导意义。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自几日起施行

1、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九十八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日;晚育或者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假期。

2、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3、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4、法律主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都适用此规定。此规定知道原因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

集团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之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规,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教育和培训。第四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适合女职工劳动的工种、岗位,应尽力安排女职工。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使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得到保证,发挥女职工的积极作用,根据公司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法律分析:产假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健康权而设定的休假权利,因工作安排而未能享受产假是对其权利的侵害。因此,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应给处于产假期间的员工安排工作。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是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国劳动部门对于女职工适用的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具体适用范围为我国境内所有的女性职工。根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为了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标签: 劳动保护 条例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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