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告「扩散丨银川市发出一份告诫书」

chkek 社保知识 14

随着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出台,连花清瘟等药品成为群众购买的热门商品,价格也呈现一定程度上涨。12月10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要求银川市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公平有序竞争,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告诫书要求,销售连花清瘟、金莲清热颗粒等药品,新冠抗原检测试剂、N95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等医疗器械要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各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未取得经营资质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

银川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告「扩散丨银川市发出一份告诫书」

( *** 配图)

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必须明码标价,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各经营单位不得借疫情之机大幅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不得相互串通、囤积居奇、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散布涨价谣言、哄抬价格、强制搭售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

严禁下列推动药品、医疗器械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并散布的;散布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银川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告「扩散丨银川市发出一份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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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若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更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更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更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提出,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自查整改。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群众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拨打 *** 12345或通过“我的宁夏”app“网上12345”进行投诉举报。

记者:王浩

来源: 银川晚报

标签: 银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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