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车险交强险商业险新条款「以案释法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

chkek 理财保险 21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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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1日11时许,葛某云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正三轮载货摩托由旭日村方向、由北向南行至山河屯林业局奋大路16公里+500米处十字路口时,与此时由西向东、付某卓驾驶的黑LMF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葛某云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付某卓给付原告家属1000元。

该起事故经过山河屯林业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第2350101218000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葛某云与被告付某卓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付某卓为所驾驶的黑LMFXXX号小型轿车分别在被告阳光财险公司和太平洋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付某卓赔偿因交通事故致葛某云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143655元(110000元+67310元÷2),丧葬费28033.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5 240元(10524元/年×20年÷2),合计276928.5元。被告阳光财险公司、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在被告付某卓为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付某卓反诉要求判决被反诉人蒋某杰、葛某龙及反诉第三人太平洋财险公司赔偿反诉人各项费用共计16362.95元。

【 *** 意见】

被告付某卓 *** 律师 *** 意见为:

原告对付某卓提起诉讼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付某卓在本案中所承担的责任应当是超出肇事车辆所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之外的部分,而原告诉请并没有超出涉案车辆的保险限额,因此,付某卓不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涉案车辆黑LMFXXX号小型轿车已经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公司和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五常支公司分别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涉案车辆投保的强险和商业险的限额范围内进行理赔,在此限额之内付某卓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法院给予详查,同时,在事发之后付某卓为原告家属垫付了1000元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并由保险公司依法赔偿给付某卓。

其次,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请法院依法核实两原告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残疾是几级残疾,残联颁发的残疾证上的残疾标准与司法赔偿中的赔偿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标准,残联标准仅为四个级别,与司法伤残鉴定十个级别完全不同?是否属于依靠本案中罹难者葛龙云抚养维持生活的法定被扶养人?如果两原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是否有合法的监护人代替其行使诉讼权利?监护人是否有合法组织经过合法程序确定?以进一步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付某卓在本案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于两原告的自然人身份及民事行为能力状况请贵院依法核实查明,并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反诉部分:在此起交通事故中,付某卓本人也受到伤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提出反诉,请求法庭判令被反诉人蒋某杰、葛某龙承担由于其亲属葛某云违章、违规行为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被告驾驶车辆在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公司投保商业保险,第三人亦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且由被反诉人、第三人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同时申请法院在裁决时将该赔偿费用在我投保的保险理赔费用中优先扣除!付某卓依据法律规定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均合情合理合法,希望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虽然本案的唯一责任人葛某云在本起事故中已逝,但作为被反诉人的蒋某杰、葛某龙也应当在其夫妻共同财产以及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本案中蒋某杰、葛某龙主张的赔偿标准、项目、金额具有遗产的属性,同时,这也相当于葛某云所形成的侵权之债,应当优先赔付,在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蒋某杰、葛某龙的保险金中优先扣除,赔偿付某卓一方。因此,付某卓一方损失也应当在本案中一并解决。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不至于在当事人之间造成诉累,更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诉讼效率原则,请法院一并裁决。

【判决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蒋某杰、葛某龙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蒋某杰、葛某龙134845.5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反诉原告付某卓8900元;

【裁判文书】

关于本诉,根据法律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付某卓在本案中所驾驶车辆黑LMF078号车辆在被告阳光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太平洋财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限额为300 000元。故阳光财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10 000元)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基于本案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付某卓承担50%责任,故被告阳光财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费用,由被告付某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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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关于赔偿范围,对于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143 655元,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13 804元计算死亡赔偿金,葛某云已满68周岁,死亡赔偿金应计算12年,即165 648元【13 804元×(20年-8年)】,去掉交强险应赔付的110 000元,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公司按比例承担,即太平洋财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应为27 824元【(165 648元-110 000元)×50%】;关于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即2024年度农、林、牧、渔业工资标准计算,十二个月为30 926元,则6个月为15 463元(30926元÷2),按照双方责任分配,应赔偿原告7 731.5元(15 463元×50%);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无生活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原告葛某龙应支持二十年,原告蒋某杰已满61周岁,应支持十九年,原告请求的105240元没有超过应支持数额,予以支持。合计太平洋财险公司应赔偿原告140795.5元(27824元+7731.5元+105 240元),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付某卓给付原告家属1 000元,应予扣除,即应赔偿原告139 795.5元(140 795.5元-100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返给被告付某卓1 000元。

关于反诉,因反诉原告付某卓的诊断是腔隙性脑梗塞,没有诊断是由本次交通事故引起,故对于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均不予支持;拖车施救费1 500元是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予以支持;车辆损失因反诉原告与反诉第三人签有协议,支持6 400元,合计为7 900元。因反诉被告葛某云的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应赔偿反诉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的2000元,多余部分,按照50%的责任赔偿,即应赔偿反诉原告付某卓4950元【2000元+(7900元-2000元)×50%】,应在反诉第三人太平洋财险公司赔偿给反诉被告的赔偿款中扣除,并赔偿给反诉原告。反诉第三人太平洋财险公司应赔偿反诉原告付某卓2950元【(7900元-2000元)×50%】,加上扣除的应赔偿给反诉被告的4950元,合计为7900元。

关于承担分配:因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死者葛某云与被告付某卓承担同等责任,首先由被告阳光财险公司赔偿原告交强险的110 00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赔偿原告140 795.5元,但应扣除被告付某卓已给付原告的1 000元,即应赔偿原告139 795.5元;在反诉中太平洋财险公司应赔偿反诉原告付某卓2 950元,再将反诉被告应赔偿反诉原告的车辆损失中冲减4 950元,即太平洋财险公司应赔偿给原告134 845.5元(139795.5元-4950元),太平洋财险公司应给付被告(反诉原告)付某卓8 900元(2 950元+4950元+1000元)。关于诉讼费,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关于保险公司与被告对诉讼费并没有特别的约定,应由原告、被告阳光财险公司、太平洋财险公司按比例承担。

【结语和建议】

本案属于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在事故中均负有相应责任。身故一方家属对被告提起诉讼,被告在反诉原告同时将自己所投保保险公司列为被反诉人,法院依据诉讼效率原则一并作出判决,同时,将被反诉人应当承担反诉人的赔偿金额在保险公司应予赔偿被反诉人金额中直接赔付给反诉人,减轻了当事人之间诉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彻底化解了纠纷。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况有几种

1、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这一情况是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这一情况是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4、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这一情况是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

5、因解除而终止

解除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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