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4)皖06民终1584号
徐某某等三人于2024年12月19日向H市D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了S公司账户存款5100000元,并提供了由J财保公司为其出具的财产保全保险的保函,该保函注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5100000元限额内进行赔偿。S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冻结,鉴于徐某某等三人不同意解除冻结,并提供了保全担保,H市D法院听证审查后驳回了S公司的异议申请。
2024年1月,徐某某等三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H市D法院起诉,2024年2月8日,被告徐某某等申请追加江苏省天宏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宏公司)为共同被告。H市D法院于2024年1月30日开庭审理,S公司于庭审后再次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徐某某等三人以该案未审理结束,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申请继续冻结S公司账户中的存款5100000元。H市D法院经审理驳回徐某某等三人的全部诉求。一审判决后,徐某某等三人不服,向H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H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H市D法院于2024年4月21日对S公司冻结账户的解封。从2024年12月20日起,截止到解封之日止,S公司账户被冻结488天。
【法院裁判】
H市D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1日作出 (2024)皖0602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被告J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在5100000元保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S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各项损失307919.36元。
江苏S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J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安徽省H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2024)皖06民终158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S公司以不是分包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交证据。听证后申请人于2024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告,至此,申请人应该认识到S公司不是其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并应当预见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会产生的法律后果,但申请人仍坚持继续保全S公司的基本银行账户,其主观上存在明显故意或过失行为。
对被告应该承担S公司损失的认定本着公平、合法、合理,结合案情综合考虑:(1)S公司为使基本账户能够正常使用,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和更多纠纷,通过民间借贷借款填满该账户;(2)2024年2月8日本院认定徐某某等三人开始对S公司实施侵权行为,至2024年4月21日对原告冻结账户的解封,S公司的基本账户被冻结5100000元资金不能使用,为维持公司正常经营,向银行贷款融资,应视为尽到了更大的减损义务。其损失根据民间借贷的必要性、利息的合理范围、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贷款利息差额计算。
S公司违规出借资质给刘传林投标涉案工程,导致与徐某某等三人产生纠纷,自身存在相应过错,故对2024年2月8日过错行为产生前,涉案账户被保全冻结产生的损失自负。
【法律分析】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 *** 的非常重要措施之一,因此产生的法律争议也呈日益增多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之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七十五条亦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依当事人申请裁定的财产保全,系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的司法措施,目的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避免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但如因申请保全人权利行使不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不能将申请人最终是否胜诉与保全是否存在错误直接划上等号。因为诉前保全申请是否有错误,不能简单地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全部获得人民法院的裁判支持作为判断依据,而应以申请人对出现保全错误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作为认定过错的标准。保全错误可能存在保全的开始阶段,也可能存在在诉讼的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七条规定,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从法律规定看,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的适用,应当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一般侵权纠纷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构成侵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保全确有错误和因保全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错误的具体表现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申请对象错误、保全方式不适当、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超过了当事人之间债务的真实数额等。因财产保全是在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法律责任承担未决的情况下,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的限制。申请人对其保全的对象、内容和方式负有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
对于诉前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原则。即其主观上是否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是构成错误与否的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如因申请人错误财产保全造成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怠于请求保险人赔偿的,被申请人有权在申请人投保限额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超出保险限额的损失部分,应由财产保全申请人再承担赔偿责任。随着保险公司在激烈的财产保全担保市场竞争中占据主流位置,保险公司成为了诉讼保全担保的主力军,保险公司在获得低风险收益的同时,也必将随着业务规模扩大面临越来越多的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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