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新保网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那就是关于青岛独生子女药费报销标准的问题。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搜索青岛独生子女药费报销标准是多少,因此,小编特意整理了3个与青岛独生子女补贴标准?相关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青岛独生子女补贴标准?
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 *** 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 *** 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 *** 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 ***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更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更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青岛独生子女意外保险报销比例?
青岛市的独生子女意外保险报销比例可能会根据具体的保险计划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独生子女意外保险是为了保障独生子女在意外事故中的安全和健康而设立的。报销比例通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等进行的报销比例。
为了获取准确和最新的青岛市独生子女意外保险报销比例信息,建议您直接咨询当地的保险公司或相关保险机构,或者联系青岛市的社会保险部门或相关 *** 部门。他们将能够提供您所需的具体政策和报销比例信息,并为您解答任何相关问题。
青岛市独生子女费标准?
(一)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其经费从原工资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独生子女的医药费、就读普通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杂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的学费,可按有关规定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四)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可给予其父母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按本条之一项规定的渠道列支。
到此,以上就是新保网小编对于青岛独生子女药费报销标准的相关介绍了。希望这些关于青岛独生子女药费报销标准的3点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关于的问题,欢迎继续关注我们。
标签: 青岛独生子女药费报销标准 独生子女 报销 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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